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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全区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保证群众在村卫生室能享受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惠,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营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卫生服务网“网底”。
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9月29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新采购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采购应由乡镇卫生院按自治区要求进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自治区招标采购价格。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库存药品进行清理、登记。从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由自治区确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其他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加大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一)科学确定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地方用药特点,优化药物品种和剂型,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广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
(二)严格配备和使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只能在《广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中选择配备和使用药物。如遇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使用其他药物的,应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制度。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物。
(四)严格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销售价格执行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自治区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险问题;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具体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南宫NG28登录入口,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财力保障,强化绩效考核。各级财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要求,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强化体制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村卫生室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制度和补偿机制等综合配套改革,为提高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自治区医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村卫生室执行“零差率”销售、药物采购配备、合理用药及医德医风建设等进行检查督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